一、对企业的要求:1.按照《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2018年第194号)有关要求,参与跨境电商业务9610进出口业务的相关企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或信息登记。其中办理9610进口业务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应按照《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统一版信息化系统企业接入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2018年第56号)、《海关总署关于实时获取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支付相关原始数据接入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2018年第179号公告)有关要求向海关开放支付相关原始数据。2.按照《海关总署关于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2021年第47号公告)有关要求,参与9710、9810业务的境内企业,应当依据海关报关单位备案有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并在跨境电商企业类型中勾选相应企业类型,其中对于仅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的物流企业,跨境电商类型应勾选为“物流企业”。其中开展9810业务的跨境电商企业,应当为海关一般信用及以上信用等级企业,并在所在地海关进行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
二、对场所的要求:1.9610进出口业务应在快递类监管作业场所或邮检类监管作业场地内开展。2.9710、9810业务应在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办理通关手续;其中采用清单申报的,其通关所在的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应按照快递类或者邮递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规范设置。
三、通关具体要求:1.开展9610进出口业务的,按照《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2018年第194号)有关要求执行。2.开展9710、9810业务的,按照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第92号以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7号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和第92号中与2021年第47号内容不一致的,以2021年第47号公告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