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出口管制法
2020年10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该法对我国现行出口管制相关制度作出了一系列调整,扩大了管制物项和受管制行为范围、增加了临时管制、增设了管控名单制度、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明确了域外适用效力。
NO.1 出口管制的涵义
出口管制,是指国家对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境外转移管制物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外国组织和个人提供管制物项,采取禁止或者限制性措施。
——《出口管制法》第二条
《出口管制法》出台前,我国出口管制领域法规体系以《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核出口管制条例》《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军品出口管理条例》《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等6部行政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为主。
《出口管制法》正式出台后,上述法律法规共同构成了全面覆盖核、生物、化学、导弹以及军品等物项的出口管制法律制度体系。
NO.2 出口管制的范围
国家对两用物项、军品、核以及其他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相关的货物、技术、服务等物项实施出口管制。
——《出口管制法》第二条
对比现行出口管制相关规定,《出口管制法》在管制物项方面有三大变化:
1除传统的货物和技术外,明确将服务纳入管制物项,其范围与《对外贸易法》规定保持一致,体现了我国立法体系的协调性。
2明确了管制物项包括物项相关的技术资料等数据,以实现全面覆盖,杜绝漏洞,体现了全面管制的原则。
3除列明的两用物项核和军品三类管制物项外,还规定将“其他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和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相关的货物、技术、服务”纳入管制范围,体现了全面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原则。
NO.3 特殊贸易形式和区域
管制物项的过境、转运、通运、再出口或者从保税区、出ロ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出口监管仓库、保税物流中心等保税监管场所向境外出口,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出口管制法》第四十五条
这意味着相关出口经营者通过过境、转运、通运、再出口等特殊贸易形式以及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出口管制物项的,也应当依据《出口管制法》的规定向主管部门申请许可证,并向海关交验证件、如实申报。
NO.4 出口管制物项的代理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出口经营者从事出口管制违法行为提供代理、货运、寄递、报关、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金融等服务。
——《出口管制法》第二十条
明确了出口管制物项代理的法律义务,如违法从事代理业务,将被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罚款。其中,有违法经营额的,最高可被处五倍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的,最高可被处五十万元罚款。
NO.5 海关验核证件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代理报关企业出口管制货物时,应当向海关交验由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
军品出口经营者出口军品时,应当向海关交验由国家军品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
——《出口管制法》第十九、二十五条
出口管制物项许可证件颁发主体包括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和国家军品出口管制管理部门两类。
海关根据出口货物发货人申报、货物对应的监管证件代码进行验核。其中,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对应的海关监管证件代码分别为“2、3”。出ロ申报环节不能提供相关许可证的,海关将不予放行。
NO.6 海关质疑与专门鉴别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未向海关交验由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件,海关有证据表明出口货物可能属于出口管制范围的,应当向出口货物发货人提出质疑;
海关可以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提出组织鉴别,并根据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作出的鉴别结论依法处置。在鉴别或者质疑期间,海关对出口货物不予放行。
——《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NO.7 海关的协助与保密义务
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调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出口管制法》第二十九条第一、三款
《出口管制法》的核心目的是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因此包括海关在内的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协助国家出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调査、监管等职责,是应由之义。
出口管制物项往往涉及航空航天、人工智能、通信等高科技领域的核心技术、关键产品事关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NO.8 违法行为的后果
本法规定的出口管制违法行为,由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处罚的,由其依照本法进行处罚。
——《出口管制法》第四十条
《出口管制法》“法律责任”一章规定了9种出口管制违法行为,出口经营者是最主要的违法行为责任主体。
根据本条规定海关对于查获的禁止出口管制物项,未经许可出口的管制货项或者企业不如实申报出口管制货项的行为,应当依照本法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对需要吊销相关管制物项出口经营资格的,海关可以将违法线索通报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