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坦桑尼亚大豆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坦桑尼亚大豆进口。现将具体检验检疫要求予以公布(见附件)。
特此公告。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来源:海关总署
声明:该文章来源于网络转载,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坦桑尼亚大豆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坦桑尼亚大豆进口。现将具体检验检疫要求予以公布(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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