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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6号

为促进内地与港澳经贸往来,根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有关规定,现对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3号和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4号附件中部分商品原产地标准予以修订,详见附件1和附件2。经修订的标准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澳门CEPA项下原产地标准修订表.doc

           2.香港CEPA项下原产地标准修订表.doc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20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