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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68号(关于聚苯醚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苯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商务部为此发布了2021年第21号公告,明确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具体商品和相应的保证金征收比率。自2021年9月7日起,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申报进口初级形状的其他聚醚(税则号列39072090)时,“聚2,6-二甲基-1,4-苯醚(包括化学改性或物理改性的)”商品编号应填报39072090.10,“初级形状的其他聚醚”商品编号应填报39072090.90。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聚苯醚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聚苯醚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pdf

 

 

来源: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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