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白俄罗斯共和国农业和食品部关于白俄罗斯菜籽粕、豆粕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白俄罗斯菜籽粕和豆粕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白俄罗斯共和国农业和食品部关于白俄罗斯菜籽粕、豆粕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本公告中的菜籽粕(Rapeseed meal)和豆粕(Soybean meal)是指在白俄罗斯境内种植的油菜籽和大豆经压榨和浸出等工艺制取分离油脂后的副产品。
三、企业注册
输华菜籽粕和豆粕应来自白俄罗斯共和国农业和食品部(以下称白方)考核批准的加工企业。加工企业由白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推荐,经中方检查或审查通过后予以注册登记,在中方网站上公布并动态更新。
四、关注的有害生物
输华菜籽粕和豆粕不得携带以下有害生物:
1. 豚草(属) Ambrosia spp.
2. 假高粱 Sorghum halepense
3. 菟丝子(属) Cuscuta spp.
4. 列当(属) Orobanche spp.
5. 臭千里光 Senecio jacobaea
6. 具节山羊草 Aegilops cylindrica
7. 大阿米芹 Ammi majus
8. 铺散矢车菊 Centaurea diffusa
9. 欧洲山萝卜 Knautia arvensis
10. 毒麦 Lolium temulentum
11. 箭斑圆皮蠹 Anthrenus picturatus
12. 菜豆象 Acanthoscelides obtectus
13. 黑斑皮蠹 Trogoderma glabrum
14. 白斑皮蠹 Trogoderma megatomoides
15. 褐拟谷盗 Tribolium destructor
16. 豆象(属)(非中国种) Bruchus spp. (non-Chinese)
五、产品生产和出口要求
(一)生产、存储及运输。
1. 加工企业应建立良好的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溯源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按照其理念实施管理。白方应对加工企业实施有效监管,确保输华菜籽粕和豆粕在原料和成品存储、加工和运输时符合以下要求:
-具有相对封闭和独立的空间;
-采取有效的防鼠、虫、鸟措施,防止有害生物污染。
2. 加工企业应加强对原辅料、生产加工、仓储、运输等环节的卫生控制,避免菜籽粕和豆粕被土壤、动物尸体、动物粪便及羽毛等污染,不得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和任何动物源性成分。
3. 输华菜籽粕和豆粕可以散装或包装运输。如包装运输,使用的包装应首次使用,且干净卫生,不带有害生物和有毒有害物质。运输工具应彻底清扫干净,必要时须进行消毒。
4. 装载输华菜籽粕和豆粕的集装箱或者船舶的舱内(如散装船运)应至少有一个包装标识,注明加工企业名称、注册登记号码以及“白俄罗斯菜籽粕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白俄罗斯豆粕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文和英文字样。输华菜籽粕和豆粕的产品标签应符合中国国家标准《饲料标签》(GB 10648)的要求。
(二)离境前检疫和证书要求。
1.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菜籽粕和豆粕允许向中国出口。
2. 每批输华菜籽粕和豆粕应随附由白方按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2号《植物检疫证书准则》要求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植物检疫证书附加声明中注明“The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Protocol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the rapeseed meal and soybean meal from Belarus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of China’s concern”(该批货物符合白俄罗斯菜籽粕、豆粕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同时注明加工企业名称和注册登记号码、集装箱号码或船舶名称(散装船运时)等信息。出口前或运输途中经除害处理的,应在证书中注明除害处理方式及处理指标等信息。
3. 每批输华菜籽粕和豆粕应由加工企业依据其实验室检测计划进行检测并随附白方出具的安全卫生声明。
六、进境检验检疫
(一)证书核查。
1.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二)货物检查。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要求第四条、第五条,对进境菜籽粕和豆粕实施检验检疫,合格后准予进境。
七、不符合情况处理
(一)无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或安全卫生声明,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二)发现活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活的有害生物的,作除害处理、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发现土壤或未经中国官方批准的转基因成分,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发现不符合第五条第(一)款第4项要求,作补正、退回或销毁处理;
(五)发现动物粪便、动物尸体、禽类羽毛、植物种子或其他不符合中国饲料相关安全卫生标准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作除害处理、退回或销毁处理。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2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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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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