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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典型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统计调查监测分析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典型电子商务服务企业调查统计(以下简称典调)工作依托国家统计局备案批准的《商贸服务典型企业统计调查制度》(国统制 〔2021〕40号)依法开展。实施多年来,典调在全面反映电子商务服务业发展成效,推动地方建立符合自身实际的电子商务统计监测体系,服务地方开展行业管理、制定行业政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支撑作用。为贯彻落实好“十四五”规划部署,不断提升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电子商务统计监测工作水平,推动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现就做好2022年典调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确保统计制度落地

典调主要包括典型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经营情况统计年报和月报(报表和指标解释见附件1和2)。各地方要切实提高认识,积极做好典调企业的宣贯工作,明确企业报送数据的法律义务,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提升典调企业配合度,使统计工作合理有序开展,有效提高报送效率和报送质量。

二、优化样本结构,保证样本连续有效

各地要持续优化典调样本结构,扩充样本数量,保障样本合理有效,全面展现电子商务行业发展特点,于4月30日前完成典调企业名录调整工作。样本调整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代表性。典型调查工作对象以交易服务企业为主,兼顾支撑和衍生服务企业。各地要确保将当地规模大、综合性强、可反映本地区电子商务整体情况与发展特色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纳入调查范围。重点增加在线服务、社交电商等领域的电商企业。二是持续性。选取经营状况稳定,发展前景良好的企业纳入调查范围。原则上2021年的样本企业应持续报送数据,2022年各地样本企业总数不少于2021年。三是有效性。原样本企业若出现关停、倒闭、迁移和不符合报送要求等情况,要及时剔除并增补同类型企业。

三、加大培训力度,确保统计工作时效

典调工作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的“电子商务信息管理分析应用”开展(登录方法和注意事项见附件3和4)。各地要全力提升对市、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典调企业的培训力度,确保统计人员准确理解指标含义,熟练掌握系统操作,按规定及时准确填报各项数据(操作说明和指标解释可在“电子商务信息管理分析应用”通知页下载)。同时做好企业报送监督和数据审核工作,加强对企业报送数据的审核力度,运用多种校验方法,逐项检查企业报表,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一)典型企业年报。企业年度数据报送工作应于5月20日前结束(含上市公司),各地要于5月27日前完成报表初审。商务部将对各地报表进行复审,对不符合规定的报表,将要求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重新组织填报并审核(通过“电子商务信息管理分析应用”企业统计年报板块)。

各地要加强数据校验,测算本地区电子商务行业年度统计数据,形成地方统计年报,于6月6日前报送商务部(通过“电子商务信息管理分析应用”地方统计年报板块)。

(二)重点企业月报。为提高月度数据报送审核效率,月报采取企业直报与商务部审核的简化工作流程,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查询本地区通过审核的企业数据。各地要督促月报样本企业于每月10日前完成上月数据报送(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节后首个工作日,通过“电子商务信息管理分析应用”企业统计月报板块)。

四、抓好成果应用,做好部省共建共享

(一)年度分析报告。各地要及时总结本地区电子商务发展情况和特点,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可操作的政策建议,认真撰写本地区年度电子商务行业发展报告,并于6月30日前报送商务部(通过“电子商务信息管理分析应用”行业分析报告板块)。

(二)部省共建共享。商务部定期向地方共享统计工作手册和统计数据,主要共享内容包括《电子商务统计监测工作手册》、季度地方网络零售数据和月度简明数据等,协助各地完善电子商务统计监测分析制度体系(可通过“电子商务信息管理分析应用”的信息共享管理板块下载)。统计基础相对扎实的地方,可以积极与我部分享统计基础数据,比对统计口径和统计方法,加强统计分析互动交流,形成数据上下流动、相互补充的良性循环,共同推进数据资源共享。

联系人:电子商务司

程 虎 010-65197464

电子商务中心(业务和技术支持)

张雪珂 010-67011669-439

 

附件:1.《商贸服务典型企业统计调查制度》涉及电子

商务服务业的统计报表附件1.pdf

2.典型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经营情况统计年报表/月报表指标解释附件2.pdf

3.电子商务信息管理分析应用登录说明附件3.pdf

4.电子商务信息管理分析应用注意事项附件4.pdf

 

                                                 商务部办公厅

                                                 2022年4月1日

 

 

来源: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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